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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部门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 2009-02-11

  •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邮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 注

        3-03-01-12     快递业务员          原名“速递业务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综合司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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