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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谈新修订《邮政法》的特点
  • 2009-04-28

  •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法》。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邮政法》的修订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国邮政法制建设比较滞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邮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邮政业消费者的需要。

      “这次修法,是邮政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具有深远意义。条款从44条增加到87条。确立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体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化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适应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马军胜说。

      让老百姓充分享受邮政普遍服务的便利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作为《邮政法》修订的主旨之一。”马军胜说。

      马军胜介绍,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关系到公民通信权利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根据万国邮联提供的资料,约有113个国家已经确定了在本国全境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标准,其中有49%的国家在其国内的法令中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世界发达国家的《邮政法》,无不把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

      “谁来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是什么?如何保障普遍服务有序进行?”马军胜说,“修订后的《邮政法》从法律层面解答了这些问题,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实施主体、监督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普遍服务的质量,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对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在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民生方面增加了很多有益百姓的内容。“修订后的《邮政法》还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等事项,以接受用户的监督。”马军胜说,这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督促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

      据了解,针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修订后的《邮政法》在第二章邮政设施中,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条款。例如,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这些规定既有宏观的要求,又有具体的措施,体现了修法原则明确,易于操作,符合实际的特点,对促进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马军胜说。

      “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完善与修订后的《邮政法》配套的《邮政企业专营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时出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为修订后的《邮政法》的顺利实施作好准备。”马军胜表示,国家邮政局一方面将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更加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切实履行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职责,促进邮政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全行业科学发展和健康发展。

      引领我国快递市场驶入“快车道”
     
      “快递是邮政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邮政法》使快递企业依法经营和政府依法监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促进我国快递服务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马军胜说。

      据了解,快递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近几年来保持了年均20%以上的增长速度。目前在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有5500多家,从业人员约30万人,年产值在400亿元以上。但国内快递企业发展不平衡,企业规模较小,市场秩序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现状,已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修订后的《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并从资金规模、服务能力、安全保障等方面规定了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具备的条件;明确快递企业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规范快递服务的许多新规定,为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马军胜介绍,目前国家邮政局正在加紧出台《快递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实行快递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实现市场经营者合法入市、依法经营、有序退出。同时,邮政管理部门还将对快递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规范快递企业加盟协议,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等。他说:“我相信,随着修订后的《邮政法》的贯彻实施,快递服务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据悉,当前快递市场1/3的业务量是通过电子商务带动完成的。“电子商务减少流通环节、加快流通速度、降低交易成本、便捷百姓生活,正在逐渐成为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信息化普及的重要交易模式。”马军胜说,“这种新的商务模式不仅能大大促进邮政业的发展,甚至可以改变邮政业态的发展模式。”

      据了解,2008年全国个人间网上购物销售额1320亿元,占到社会商品零售额的一个百分点,由此带动的包裹快递量约5亿件。

      马军胜说,快递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前景不可估量。他表示下一步邮政部门要积极将电子商务与快递服务“捆绑”发展,以培育和壮大快递市场,打造邮政业发展新增长极。

      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主旨之一,并将其贯穿始终。纵观修订后的《邮政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处处可见。”马军胜告诉记者。

      修订后的《邮政法》规范了企业服务质量。其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并对邮政企业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作了专门规定。

      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多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实,修订后的《邮政法》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这为约束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方向。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信息。

      针对邮件的损失赔偿问题,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法对邮件损失的限额赔偿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对于保价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在保价金额的范围内赔偿;二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不受本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修订后的《邮政法》同时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据了解,现实社会中,用户与邮政企业就邮件损失赔偿的争议,有不少是用户事前对给据邮件损失的限额赔偿和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损失赔偿的区别不了解造成的。针对此问题,修订后的《邮政法》在明确限额赔偿的同时,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若企业未履行该义务,则无权援用该规定。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用户的知情权,确保用户在知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作出是否保价的决定,规避相关风险。
     
      规定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的原则、措施
     
      问:《邮政法》(修订)在支持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农村和边远地区的邮政服务是我国邮政普遍服务的重点,也因为邮政企业服务能力欠缺和农村邮政基础设施不足成为难点。《邮政法》(修订)在保障普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民生方面增加了很多有益百姓的内容。

      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关系到国家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对保障农村和边远地区居民享受最基本的邮政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邮政法》专有一章对邮政设施作出规定。在第四章邮政设施中,针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落后及历史欠账较多的现实,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条款。例如,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在第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这些规定既有宏观的要求,又有具体的措施,体现了《邮政法》(修订)原则明确,易于操作,符合实际的特点,对促进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承担信报箱建设责任

      问:《邮政法》(修订)是否对解决城市中有些居民楼没有设置信报箱,造成住户迟迟不能通邮的问题作了规定?

      答:信报箱作为邮政服务的终端,对保障城镇居民享受基本邮政服务、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信报箱的建设责任不明,长期以来,信报箱建设严重滞后,已经影响了邮政服务的质量。据2007年的统计,全国居民楼信报箱的安装率只有39%。通邮难已经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

      基于信报箱对邮政服务的重要意义,针对信报箱建设的症结所在,修订后的《邮政法》首次明确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信报箱的建设责任。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对于已经建成或在建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修订后的《邮政法》也作了相应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有了这样细致全面的规定,相信信报箱建设问题能很快得到解决,群众通邮难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问: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拆除现有的邮政营业场所后不妥善安排还建,造成邮政营业网点减少。《邮政法》(修订)中是否对解决这一问题作了规定?

      答: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关系到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对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中涉及的征收拆迁量很大。由于缺乏有效规划,加上经济利益驱动,许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局(所)在拆迁征收后很难回到原来的区域。邮政局(所)逐渐远离城市中心区,日益被边缘化,群众的用邮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社会反响很大。

      针对这一问题,《邮政法》(修订)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入手,除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外,还要求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相信有了规划方面的保证,有关征收邮政营业场所的相关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解决。

      为快递服务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问:《邮政法》(修订)为什么要对经营快递业务设置行政许可?对我国的快递市场管理有何重要意义?

      答:修订后的《邮政法》增加了规范快递服务的许多新规定,为快递服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也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设定了一定的许可条件和经营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总的目的是促进行业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目前,在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有5000多家,从业人员约30万人,年产值在400亿元以上。相信随着《邮政法》(修订)的贯彻实施,快递服务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时机。

      保留专营制度 规定具体范围

      问: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实行邮政专营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大部分的国家都保留了这一制度。当然,随着世界范围内邮政改革的不断推进,邮政专营的范围也在不断调整,总体的趋势是逐步缩小。

      我国修订后的《邮政法》也保留了专营制度,但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的专营范围。下一步,将根据邮政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抓紧制定专营法规,确保《邮政法》(修订)规定的专营制度落到实处。

      外商投资快递企业将继续受到法律保护

      问: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一规定是否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相符,是否设置了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

      答: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相关入世承诺。按照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对外开放快递业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的承诺,依据我国1986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1995年6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规定,我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

      修订后的《邮政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我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 记者 杨光 王姗姗 整理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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