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批复》(内政字[2008]31号),决定免征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及直属单位、各盟(市)、计划单列市邮政局、内蒙古邮政运输局(现呼和浩特邮区中心局)2008年用于邮政服务房产的房产税,同时要求免征税款用于改善邮政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最切实的用邮问题。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在接到该批复后,高度重视,多次与自治区地税局协调沟通,积极落实,并与自治区地税局联合发出文件,要求全面落实此次自治区政府的批复,进一步加强邮政企业能力建设,更好地发展邮政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邮政服务,力争为自治区邮政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